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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魔

第31节 血玫瑰法典下

  第二章 团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凡是已经通过血玫瑰团员申请且没有提出退出的人都是血玫瑰的成员。血玫瑰成员在“血典”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成员享有“血典”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血典”规定的义务。

  二、凡是血玫瑰成员都拥有“血典”规定范围内的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血玫瑰成员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四、血玫瑰成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成员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团员、开除出会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团员资格的处罚。

  五、血玫瑰团员对任何佣兵团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佣兵团部门和佣兵团工作人员的违例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团员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六、血玫瑰团员有为佣兵团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佣兵团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在某些指定的环境下创造财富与势力,加强团员福利,提高团员地位,为团员服务是所有团员的光荣职责。佣兵团提倡佣兵团服务竞赛,奖励先进工作者。工会提倡会员从事义务服务。

  七、血玫瑰会员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佣兵团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团员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会员、开除出团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八、血玫瑰团员有维护佣兵团会员团结的义务。其中包括团员身份证明档中挂相应证明等。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团员、开除出团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团员资格的处罚。

  九、血玫瑰团员必须遵守“血典”,保守佣兵团秘密,爱护佣兵团财产,遵守佣兵团秩序。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团员、开除出团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团员资格的处罚。

  十、血玫瑰团员有维护佣兵团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佣兵团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团员、开除出团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团员资格的处罚。

  十一、 保卫佣兵团、抵抗外敌是血玫瑰佣兵团每一个团员的神圣职责。

  十二、 血玫瑰团员有向佣兵团提出退出佣兵团申请的权利。

  十三、 血玫瑰团员有在指定的环境下依照规定纳税的义务。(如,经商等)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口头警告、记过、降为预备会员、开除出会处分,情况严重经内阁同意给予永久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章 佣兵团机构

  一、团长

  1、 团长是血玫瑰佣兵团的最高行政官员,是佣兵团的领袖。由团长任命各部门部长并组成内阁(内阁人数由团长决定)。团长可以视形式需要任命副团长或代理团长帮助或代理行使其团长权利。团长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各个部门工作的讨论与制定有关计划。

  2、 团长有紧急情况下颁布团长令的权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施行独裁式管理。团长令须在颁布后三天内有三分之二(包含三分之二)以上佣兵团正式成员投票通过方棵执行;反则被取消。

  二、内阁

  1、 内阁是血玫瑰佣兵团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成员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团长指定入阁人员组成。内阁处理各部门所有重大事物,定期由团长组织召开内阁会议,讨论佣兵团内事物与制定未来发展方向。所有部门所要执行的重要措施必须经由内阁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2、 内阁具有对“血典”修改、重订的权利。当内阁一周内有三分之二(包含三分之二),佣兵团员有二分之一(包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后,即可对“血典”进行修改或重订。

  3、 当内阁在三日内有三分之二(包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停止团长令时,团长独裁制度即时被终止。

  三、人事部

  1、 人事部负责新会员加入、预备团员转正考察与裁定、正式团员的调动、团员身份证明的制作、团员的统计与团员退出申请的处理。

  2、 新团员一旦申请加入佣兵团,当日起即成为血玫瑰预备团员,至少在一星期后才能在至少一名推荐人的推荐下提出转正申请。

  3、 正式团员进入团队内部需有该团员所在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推荐,经由人事部讨论通过,最后经内阁通过方棵批准。

  四、军事纪检部

  1、 军事纪检部负责佣兵团军事作战指挥、团员纪律监督和工作人员监察的职权。

  2、 军事纪检部在指定的环境中任命指挥人员,由其决定一次战斗或战役的战术战略。

  3、 军事纪检部在指定环境中按照“血典”对团员进行监督、执法。对违反“血典”的团员有提出公诉的权利。

  4、 军事纪检部对“血典”有最终解释权。

  5、 军事纪检部处理团员提出对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军事纪检部在调查处理后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交付内阁。最后由内阁讨论后决定。处理方法以多数的处理意见为准。

  五、外交部

  1、 外交部负责与其他佣兵团的交流、结盟、宣战、停战、和议、谈判等外交活动。

  2、 外交部除了普通交流外,其余的外交事项都必须经过内阁授权方可执行。

  3、 外交部有权向内阁提出向某一或某些佣兵团进行结盟、宣战、停战、和议、谈判等议案。由内阁讨论通过后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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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典”转载自血玫瑰论坛,www.brcn.net/bbs(永久域名)

  血玫瑰公会简介

  在六年时间里(1998-2004),血玫瑰公会先后经过了创始者XYC到山猫、影蓝、猛男、红色高棉到现任会长叶天龙的成功转变,随着知名度和网络游戏公会管理经验的上升,血玫瑰公会也向着更为多元化的网络游戏世界进军。

  血玫瑰期待着大家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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